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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科研用房分配和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23   浏览:

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科研用房分配和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更充分、合理、高效、公平地利用学院教学资源和办学条件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配办法

1学院成立科研用房分配和管理小组,小组成员为:任君、杨桂春、张修华、文为、胡玮,组长:任君;分配和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戴海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分配和管理小组负责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短期有偿租用等事宜;

2.各级各类人才按照其引进时协议议定的面积分配科研用房;

3.科研用房面积以科研团队或个人(未进入团队人员)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和分配;

4.各研究室、科研团队及个人之间不可私自调换、借用或租用;

5.预留部分科研用房作为引进人才用房,由学院统一管理,提供给相应学科引进的特岗人员使用;

6.退休人员在人事处下达退休文件之日起退还科研用房,确因课题研究要用科研用房的,个人提交申请报学院审批;原占有办公用房和科研用房,退职、调离、或自愿放弃等原因退还用房的,应及时上报学院,并交还钥匙;

7.教职工需增加科研用房面积,可提出书面申请,学院视房源情况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安排。

第三条 定额标准

1.办公用房:仅限正高职称教师,每人20 m2左右

2.科研用房:教授48 m2左右;副教授24 m2左右;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12 m2左右

3.科研团队增补用房:50 m2左右/个团队。

第四条 费标准:定额内用房按3/m2/月的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超出部分按15/m2/月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若学校另有文件规定,则按学校文件规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收费办法

1科研用房以科研团队或个人(未进入团队人员)为统计单位,如果团队缴费分割至个人,则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科研用房使用权利和义务;

2科研团队人员明显减少后,应退出超定额面积,或在房源允许情况下按超定额面积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3每年12月份缴清当年度房产资源使用费,如逾期3个月不能按时缴纳,学院将收回科研用房的使用权,另行分配。

第八条 科研用房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学院公共平台科研设备的添置与维护维修、实验室日常维修改造等。

第九条 办法由科研用房分配和管理小组负责解释,院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51日起执行。

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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