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约束机制,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学校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合格学位论文”,是指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行政机构组织抽检的学位论文中,抽检评议表中出现专家评议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学位论文”或“存在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收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下称“校学位办”)下发的有关书面通知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称“分委会”)即时通知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该导师须第一时间联系该研究生,认真研读返回的评议专家意见并作出反馈。
第四条 如导师对抽检评议结果存在异议,须及时向分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时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分委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委员会,结合研究生答辩前送审专家意见、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抽检评议专家意见、论文质量及导师申诉理由等,对论文是否不合格做出结论。分委会认定结果后,报校学位办。
第五条 如导师对抽检评议结果无异议,或申诉后分委会认定该学位论文确属不合格,该导师应指导该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认真修改其学位论文,并将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给分委会,由分委会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论文盲审。如盲审不通过,分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如不合格学位论文经核实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行为,撤销该研究生已授学位。
第七条 对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视情节限招或停招1至3年;如5年内其指导学位论文再次出现不合格,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分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化工学院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