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湖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5]2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奖励比例为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0%。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一、二、三等3个等次,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12000、8000、4000元。根据学校下拨总经费,学院确定各等次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一、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一般不低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
第三章 参评资格
第一条 学业奖学金面向所有当年正式注册入学的一年级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
(2)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
(3) 休学、退学;
(4) 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5) 在入学报到日前未将本人档案转入我校。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一条 学院按照研究生院实际下拨总金额,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化学(含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分析化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教育学(含课程与教学论、学科教学-化学)、应用化学、材料与化学工程四类专业,每类专业内部评定奖学金等次,小数向下取整,余额由学院统筹分配。
第二条 一等奖学金仅限推免生。
第三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统考硕士研究生按照录取分数,以初试成绩(折算为百分制)*70%+复试成绩*30%计算,一志愿和调剂分别由高至低依次排序。一志愿硕士研究生优先予以评定二等奖学金,至取满本类专业二等奖学金名额为止,其余硕士研究生予以评定三等奖学金。如某类专业的一志愿硕士研究生总人数少于本专业二等奖学金名额,则继续从该类专业调剂硕士研究生最高分起降序排列,至取满本类专业二等奖学金名额为止,其余硕士研究生予以评定三等奖学金。
第四条 同等条件下,按初试英语成绩由高至低排序;英语成绩相同时,按初试政治成绩由高至低排序;政治成绩仍相同时,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一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方案只适用于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 本方案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