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2021年化学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12   浏览:

 

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


文件汇编

 

 

 

 




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1. 湖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

2. 湖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4

3. 湖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9

4. 化学化工学院关于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通知…………………14

5. 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大楼管理办法…………………………………19

6. 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罚办法………………………………22

7. 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30

8. 化学化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2

10.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办法…………………………35

11.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实验管理办法…………………………………40

12.化学化工学院火灾、应急疏散预案………………………………42

 

 

湖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学院各实验室的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危化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配备符合本实验室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将其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五条 实验室贵重药品、贵重金属等贵重物品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其他安全地方;易制毒(含剧毒)化学品、细菌病毒和放射源等危险品要稳妥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装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等设施,确保安全,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粘贴警示标识。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按照《湖北大学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药品等要存放整齐,并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乱堆、乱放。实验室的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七条 对用到易燃气体、高压气瓶、电器设备、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传动设备等的场所及有关设备,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液、废固及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废弃物应按国家环保法规和《湖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置。

第九条 实验用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应按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和监测设备。工作场所明显位置应张贴警示标识,有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应急预案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学生做实验前,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离开实验教学场所。

第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别是在使用电器、机械设备时,严防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未经同意,学生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在实验前,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所有仪器设备,确认是否正常。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除整理好仪器外,必须拉闸断电,关好水龙头、窗户,并锁好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防器材、高压水龙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每月检查1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湖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证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防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分为两大类:

(一)第一类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等六类。

(二)第二类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规定的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

第三条  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处置和销毁,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是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

(二)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全面掌握学院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物一致,日常管理痕迹清晰。

(三)各实验室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五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及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申购与报废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与报废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与保卫处协助统一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和购买备案证明等证件,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需要报废的危险化学品,由学院上报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和保卫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与保卫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联系符合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理。

第七条 实验室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填写《湖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在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网站上下载),详细写明所要申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类别、数量、用途以及使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等;拟购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与公安机关指定的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

(二)单位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三)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印制发放易制毒、剧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四)药品购买。申购实验室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及与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要求企业供货。

第八条 申请购买进口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其他单位转让或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用于实验室以外的用途。

 

第四章  存放与使用

 

第十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场地或专用存储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帐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有鲜明、醒目的标签标识,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采用正确的存放方式。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教学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实验教学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给学生的实验用量不得超过当天实验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并做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领用危险化学品,须填写《危险化学品申领报告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十七条 在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危险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性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危险化学品归还危险化学品库房,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室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湖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学校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湖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实验室安全,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原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置等环节。各学院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学院是具体责任单位,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实验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与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各实验室直接责任人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知识培训,并按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做好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将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实训教学中心。

第七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集与暂存

 

第八条 实验室按危险废弃物类别配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贮存柜(箱、桶)等收集容器,并且粘贴废弃物标签。已存储了废弃物的容器应标明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保持字迹清晰,内容准确。学院要定期检查配发的收集容器,确保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弃物泄露的隐患。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里或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危险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弃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收集容器旁醒目处。

第十一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第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标明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已收集的危险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章 转移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由学校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具体移交工作由学院负责办理,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派人对整个移交过程进行监督。严禁移交过程中出现抛洒泄漏事故。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三废”的处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或具备必要的吸收处理装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2.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级、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由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集中上报后,由学校组织统一处理。

3.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废固(废渣、废电池)等,必须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由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集中上报后,由学校组织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实验器皿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

第十八条 实验用剧毒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过程中使用剧毒品、麻醉品、药品等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收集,集中上报后,由学校组织统一处理。

2.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品、麻醉品、药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集中上报后由学校组织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3.剧毒品包装及使用物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集中上报后,由学校组织统一处理。

4.带有放射性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集中上报后由学校组织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 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等,经无害化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生物病源标本的处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时,要注意防止发生生物病源体通过飞沫、空气、液体或污染物表面等途径进行传播。在没有有效措施确保能控制病源体传播的情况下,不可进行任何标本操作。

2.及时收集齐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3.实验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关于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通知

 

各党支部、教研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效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结合学院管理工作实际,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安全(领导)小组。

一、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林二友  张修华

副组长:刘怀元  任  君  文  为  王  凯  戴海平

组  员:何汉平  王  峥  陈怀侠  张干兵  邹其超

            龙华丽  赵一玫 

2.职责分工

①组长,全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院安全责任事故领导责任人。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领导、组织好全院安全工作;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对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和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按照安全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作出决策;负责对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发生安全事故后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②副组长,全院安全责任事故监管责任人。负责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布置安全工作任务和工作规划,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负责传达上级工作意见和通知要求,指出工作举措和实施意见,配合组长解决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监督分管范围内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负责配合搞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报告,并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③组员,安全责任事故监管责任人。负责协助主要领导制定学院安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负责协调解决分管方面的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不推诿;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负责配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各实验室指定1名老师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级安全工作要求及整改措施;负责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第一时间报告学院。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实验室安全、化学楼公共区域安全、危化品库房(含剧毒品库房)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等4个管理小组。

二、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

主  任:刘怀元  戴海平

成  员:何汉平  王  峥  陈怀侠  张干兵  邹其超

龙华丽  赵一玫  周 艳  贾  莉   张  梦  梁  好  鲁新环   朱三意  易兴桥

            各实验员及班主任

    2.职责分工

①主任,刘怀元为学生安全责任事故管理责任人,戴海平为实验室、公共区域、危化品库房安全责任事故管理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安全工作指示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工作和问题整改落实。

②成员,安全责任事故监管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安全工作指示要求;负责配合开展安全工作检查;负责协调开展安全问题整改。

三、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

小组长:林二友

副组长:戴海平、赵一玫

成  员:各教研室主任、各实验员、周  艳、朱三意、易兴桥

1. 责任区分:林二友为小组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戴

海平为科研实验室日常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赵一玫为本科教学实验室日常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各教研室主任负责配合安全检查,协调做好隐患整改落实等工作,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任务分工:一是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二是负责处置实验室各类突发性事件。

3.工作要求:一是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周五),每次1名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检查;二是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针对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三是各实验室房间必须明确1名老师为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台账(内容至少包含房间号、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四是每年(2月或3月)签订一次“安全责任书”,学院分管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与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与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分别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学院及科研团队要安排适当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用于安全培训、隐患整改、安全设施安装或改造等;六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处置实验室突发事件。

四、化学楼公共区域安全(含消防安全)小组

小组长:戴海平

成  员:周  艳  马志军  朱三意  易兴桥

1.责任区分:戴海平为小组责任人,承担日常管理责任;马志军为网络安全责任人,承担学院网站安全管理责任;周艳为公共会议室及学术报告厅责任人,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2.任务分工:一是负责化学楼出入管理、楼层巡查、消防设施检查及安全值守,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处置突发事件;二是负责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做好网站风险评估及隐患排除。三是负责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的组织协调。

3.工作要求:一是外来人员出入化学楼须做询问来访事由、登记备案清楚;二是楼层巡查每天不少于两次(分别为白天和晚上);三是消防设施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安排在月底组织检查);四是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危化品库房(含剧毒品库房)小组

小组长:戴海平

成  员:贾  莉  鲁新环  董  超

1. 责任区分:戴海平为小组责任人,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鲁新环为剧毒品库房责任人,承担日常管理责任;贾莉为D栋一楼危化品库房责任人,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2. 任务分工:负责危化品库房(含剧毒品库房)日常安

全检查,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及存储,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3. 工作要求:一是药品管理必须符合公安部门和学院有

关要求;二是库房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五上午);三是设施设备维护每月不少于一次(一般安排在月底)。

六、学生工作小组

小组长:刘怀元  任君

成  员:张  絮  税卫华  张  梦  梁  好  各班主任

1. 责任区分:刘怀元、任君为小组责任人,承担领导责

任;张絮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承担管理责任;税卫华、张梦、梁好负责本科生日常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2. 任务分工:一是负责做好学生思想动态摸排、思想教

育引导及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3. 工作要求:一是对少数民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学生、

家族贫困学生等特殊群体开展经常性教育和跟踪管理,每月不少于1次;二是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处置学生突发事件。三是各班主任配合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

 

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大楼管理办法

 

实验大楼是教学、科研场所,是湖北大学重点防火、防盗单位。为确保大楼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进、出实验大楼(C区、D区)必须服从院办和保安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2.进入实验大楼(C区、D区)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3.实验大楼(C区、D区)的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

4.实验大楼(包括大厅、走廊、教室、实验室、资料室和厕所)内应时刻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乱堆杂物,不得乱倒饭菜和残渣废料,垃圾应及时倒入垃圾桶内。

5.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课桌、椅子、实验台、墙壁等处写、刻、画和涂抹。

6.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任何仪器设备、药品带出大楼,严禁私自将实验室或公共设备出租或转让给外单位使用。

7.外来人员需在门卫处登记,因合作关系等原因,需进入实验室工作,应报告学院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8.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毁实验大楼内设施设备,不准挪作它用。

9.仪器设备使用时必须有人值班,实验完毕必须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离开实验室须关闭门、窗和报警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10.化学废液和残留品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乱倒乱放;空试剂瓶集中放入专用垃圾箱,不得放在楼道等公共场所。

11.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应停放车棚内,不得进入实验楼内。

12.实验大楼内任何人不得留宿,确因实验等特殊原因需留宿,应提出申请,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留宿,留宿期间的安全由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责任人负责。

13.实验室内不得使用热水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做与实验无关事情。

14.实验室需改造、装修时,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上

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15.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处理方法:

(1)教职工违反规定,应公开书面检讨,根据情节扣除劳务费100-500元,情节严重取消当年所有评奖评先,考核降等次;涉及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2)学生违反规定,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取消当年荣誉评选和免试攻读资格,并对相关指导教师或所在实验室责任人扣除劳务费100-500元,取消当年所有评奖评先,考核降等次;涉及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3)外系学生、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外来人员违反规定,罚款200元,造成大楼财产损失,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并通报所在单位。

16.因玩忽职守,造成大楼火灾、水灾、被盗、毒物泄漏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公开检讨,全院通报批评,并赔偿相应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肇事者是教师的,除经济处罚外,当年不得提职、晋级并扣发年终奖金,年终考核时在考评的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研究生、本科生除经济处罚外,按«湖北大学学位授予条例»暂缓授予学位;委培生、进修教师和访问学者,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原单位。涉及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7.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大楼所有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教师、学生和进入大楼的外来人员。

18.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全体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夯实一流学科建设的安全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秉承“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教研室负责人为本室实验室安全监管责任人,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体师生(含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湖北省、学校及学院出台的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和规定,遵循科学规律,按照规范和要求开展实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因未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后,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学院行政处罚、建议学校行政处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罚应程序清晰,处罚适度;赔偿经济损失的收取、使用应有清晰完整的记录;处罚应有清晰完备的资料备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办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贯彻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提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整体规划与建议;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做出处罚建议。

第六条 全面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1.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和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学院安全工作。

2. 负责各安全区域的责任人协助书记、院长负责安全工作。

3.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各安全(领导)

小组,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学协助安全第一责任人开展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巡视检查、隐患整改、硬件改造等工作;及时将获悉的有关安全的通知和文件进行上传和下达。

4. 教师是所管辖实验室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

5. 每位教师所管辖的实验室必须指定一名化学试剂管理员,负责本课题组所有化学试剂的全流程管理,包括申请、购买、使用、二维码管理、台账管理、库存情况、用后处理等。

第七条 每学年伊始,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化学试剂管理员应按照学院通知进行更新报备,如学年中发生人员调整应及时报告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并上报学院。

第八条 各级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安全责任,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罚

 

第九条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隐患,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统一认定为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

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培训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工作未持证上岗,或者在实验期间擅自离岗。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3.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4.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安全管理人员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5.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6.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

7.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8.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9.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如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3天进行整顿。

第十条 因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无视安全规定、擅自离岗等行为酿成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程度的不同分为四个等级:

1.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轻度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在学院内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5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5天进行整顿。

2. 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中等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或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10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10天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一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核减一名研究生招生指标(一年)。

3.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20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15天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建议暂缓授予学生责任人学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取消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 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甚至死亡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50000元经济处罚,收回该实验室使用权并停止该导师所辖实验室1个月实验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建议取消学生责任人学位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两年,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隐患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介入处理的,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需书面记录实际情况,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考虑从轻处罚;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事故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1、导师就实验室客观实际情况没有对学生做出具体安全告知和要求的;

2、导师对布置的实验项目没有做出具体安全指导和要求的;

3、学生在导师多次告知有关安全隐患而明知故犯的。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处罚标准对责任人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处罚标准对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实验室恢复等费用,由引起事故的实验室自行承担。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人,学院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学院安全主管人,学院、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因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参考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进行仲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能够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向各单位或学院报告的,能够及时正确处理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对其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外来研究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和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1.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成员和实验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2.新生和毕业班学生进入实验室做毕业论文设计前,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

3.实验人员(含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验现场,离开实验室必须停止实验。

4.有毒实验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实验,应提前做好安全防范。

5.严格执行各类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实验室内不得随意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试剂。

6.实验室安全坚持以预防为主,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应经常组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学院。

7.实验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及存放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室内外消防器材、损坏消防设备。

8.严禁在实验室和库房抽烟或就餐,不得私自使用开水器、微波炉等电器。

9使用压缩气体钢瓶,应严格遵守高压容器操作规定。

10.实验室应储备必要的急救药品,急救药品应妥善保管,不准移作它用。

11.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断开电源,关好水龙头,关好气阀和门窗。

 

火灾报警119  治安报警110  急救中心120  校内报警88661110

 

 

  

 

 

 

 

化学化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1.普通仪器设备购入后,实验技术人员及有关教师应配合资产管理处和实验中心一起开箱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建立台账,办理有关手续。仪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原件应存档,不得外借,使用时一律用复印件。仪器配件应妥善保管,不能随意存放,确保仪器设备的成套性。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入后,由验收小组协助厂方作好安装、调试等技术验收工作。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原件送学校档案馆存档,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过程中,必须填写详细使用情况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操作方法与步骤应张挂在仪器操作台旁,需经常检查仪器运行状况,并作好详细记载。发现故障,应及时维护并报告有关部门。

4.确因技术落后及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报废。

5.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按有关规定赔偿,并追究其它责任。

附件: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管理不善导致设备器材被盗或损失(包括因公外出携带的仪器设备)。

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使用造成损失的。

3.擅自拆改,未经同意私自维修造成损失的。

4.因工作失职或其它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审查鉴定和批准后,可免予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2.非个人责任发生设备器材被盗,经保卫部门调查确认,出具证明后方可免赔。

3.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减或免于赔偿:

1.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而造成损坏的。

2.发生较轻的责任事故后,及时报告,积极挽回损失,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

四、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下列标准赔偿:

1.丢失损坏整机者,按原价值的10%-80%赔偿。

2.损坏、丢失零部件,只计零部件损失。

3.造成仪器设备质量精度显著下降,按原价值的10%-80%赔偿。

4.损坏、丢失两用设备器材,且使用年限超过五年,按原价值的70%赔偿;使用期在五年内的,按原价值的90%赔偿。

5.常规普通仪器、玻璃仪器及普通工具损坏、丢失,作以下赔偿:

(1)价格在1-10元内,一般赔偿原价的二分之一。

(2)价格在10-50元内,一般赔偿原价的三分之一。

(3)价格在50元以上,一般赔偿原价的四分之一。

(4)凡属几人共用一套设备仪器,发现仪器缺失或损坏,又无法确定责任者,由共用此套仪器的人共同赔偿缺失或损坏部分的50%或全部。

(5)凡是乱拿他人设备仪器,损坏仪器拒不承认的,经查实,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一、实验管理人员职责

1.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该对实验室的所有玻璃仪器、化学试剂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对实验设备的种类、数量及使用状态进行登记汇总。将以上数据汇总,备份,交给实验室主任和学院领导各一份。以便学院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及时掌握各组数据。

2.实验员在接到实验室主任下达的本学期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后,实验管理人员在3天内应根据实验室的仪器、药品、实验设备等在用数据情况,向实验室主任提交本学期实验室所缺的玻璃仪器、药品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3. 实验室采购计划报实验室主任,学院领导核实后,实验管理人员应着手购买,并验收,同时分类妥当放置在库房之中,并对以上所有库存加购买的试剂、玻璃仪器和实验设备进行数据统计,然后再由交实验室主任掌握。

4. 开课前两天,负责将实验室的黑板、实验室台、水盆、天平台、通风橱窗、烘箱和地板打扫干净,不留任何死角。另外检查实验室的所有实验设备是否能进行正常开展实验。

5. 开课前一天,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自行将每组学生所需的仪器和药品摆放在实验台上,将实验设备摆放在合适位置。另外,联系实验教师,协助实验指导教师配置好实验计划所需配置的相关试剂。完成以上工作后,与实验指导教师检查落实验室卫生情况,玻璃仪器套数、药品数量、实验设备使用状态的能否完全符合实验要求。实验室的各方面情况均满意后,与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实验室交接,填写实验室交接表。

6. 开课时,实验管理人负责将实验室的房门打开,此后实验室的卫生、实验指导等任务交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实验管理人员在实验教学期间应在办公室办公,随时补充实验教学中额外需要补充的试剂和药品,对以上这些情况要做一详细的记录。若是学生损坏的仪器和设备需要补充,则必须由实验教师和学生签字认可后,方能补充。另外,对以上这些情况要进行统计。同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准备。

7.学生做完实验后,一定要于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室卫生,实验药品剩余数量,实验设备的情况进行检查,实验人员满意后再次填写实验室交接表。

8、学生每做完一组实验后一定要将玻璃仪器,实验设备以及药品等分类收齐,并登记和更新玻璃仪器,实验设备和药品的库存相关数据。同时根据需要,如果需要再一次补充实验药品或实验设备或维修实验仪器一定要将数据库和实验室日志一并交给实验室主任和学院领导,等核实后和落实后及时更新或添补。

9、 实验员对实验药品,玻璃仪器和实验设备存放进行分类,存放整齐、合理。物品放置货架上要分类,错落有致。对贵重仪器和易燃,易爆,剧毒药品须设置专室,专橱,双人双锁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 建立“实验室日志”,记录每次实验的名称、日期、班级、人数、授课教师等基本情况(包括卫生情况,管理情况),同时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

11. 实验员在实验结束后应检查实验室的门窗是否关好,水电开关是否关好。干燥箱是否关好,真空泵的循环水是否放干净。

12. 做好实验室设备、仪器资料、财产保管工作,对现有设备要有财产明细账,每学期检查一次,注明报损情况,做到帐物相符,设备、仪器资料等出借按有关规定办理。

13. 掌握一般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原理,能对仪器进行基本的调试、维修和故障排除,定期对实验仪器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14. 执行严格的坐班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有课时应在实验前十分钟到岗。上班时不得擅自离岗,随时准备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实验教学正常顺利地进行。若有事情,则必须和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指导教师请假。

15.非正常教学期间,实验管理人员应该做到一周打扫一次实验室卫生。

二、实验室主任职责

1.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国家、学校、系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并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3. 每学期期末或学期初始组织实验教师制定教学任务,并拟定所需的实验药品和仪器设备清单,报学院批复。

4.组织实验员教师购买或补充教学任务所需的药品和仪器设备。

5. 详细组织安排教师分解各教学任务,并落实责任到人。

6.开课前组织实验员检查实验室实验设备仪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7.对实验员教师上报实验设备维修和补充,实验场地维修,实验药品购置或报废等情况要进行审查。

8.督促和检查实验室的日常卫生情况,同时监督药品管理的规范性。

9.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10.负责组织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修改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实验教师职责

1. 应明确自己的每学期教学任务,精心准备实验教学课程内容,组织教学。

2. 提前与实验管理人员联系,核实教学任务中的仪器、药品是否准备妥当。

3. 实验前一天与实验管理人员一起将所要准备配制的试剂准备好,做好实验室管理任务的交接。同时将实验内容、实验原理、操作过程规范书写在教学黑板上。

4. 实验指导教师在上课时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卫生、水电安全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如循环水泵、真空泵、真空干燥箱、旋转蒸发仪、电子分析天平)的规范的讲解与指导。务必督促学生规范操作,爱惜学校财产。

5. 实验教学期间,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严格给学生讲清楚,实验原理、实验过程及具体操作步骤。实验期间,实验指导教师不能随意离开实验室。要来回巡视,随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纠正不够规范的操作。学生仪器有损坏时应及时通知学生找实验员老师予以更换,对小的仪器故障应及时修理和排除,排除有困难时要及时通知实验员维修或更换。

6. 当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全面清扫实验室卫生,水槽、墙壁、桌面、窗台的垃圾与污染污染物,必须立即清洗干净。同时组织值日生落实每组学生将实验仪器,实验设备(天平、水泵、干燥箱等)实验台,水盆通风橱清洗干净。同时将药品规范摆放,废液一定要倒入到专用设备和容器中。实验指导教师再根据实验记录和实验期间学生的操作情况,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以及实验室卫生的打扫等综合考察,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

7. 实验指导教师请实验管理人员老师过来核查实验室的卫生以及仪器,实验员检查合格后,再次与实验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室交接表作。

8. 实验指导教师应接受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努力钻研,凝练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案。

9.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





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实验管理办法

 

为了培养学生严肃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实验习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并按要求书写预习报告,无预习报告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

2.实验课不允许无故迟到或早退,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实验资格。

3.实验前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实验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更动实验操作步骤或试剂用量。要服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不服从指导者,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4.实验过程中要细心观察实验现象,认真思索,详细记录实验原始数据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继续进行实验。

5.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损坏或丢失玻璃仪器、常用工具,及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自将实验器材带出实验室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要注意实验室卫生和环境保护,不得乱丢废弃物,要按规定处理好实验废物、废液。

7.实验完毕,要整理好自己的实验台面,将公用物品归放原处,打扫好实验场地卫生,并关好水电及门窗。实验记录需经指导教师检查、签字,许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8.根据实验过程中记录的实验现象和原始数据,认真写出实验报告,不得抄袭和臆造。

9.实验室严禁吸烟,不得在实验室煮食品或就餐,实验中不谈笑、不会客、不串门、不准穿背心和拖鞋。

10.进行指定内容之外的实验,须报请指导教师同意,并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去做。未经许可禁止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

                     

 

 

化学化工学院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提高灭火、应急疏散能力,减少火灾损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火灾报警及救援

1. 任何人发现可能酿成火灾的火情,都应立即报警。

校内报警电话:88661110或88662340。专业机构报警电话:119。报警时必须说明火灾发生地点、行驶路线及联系电话。

2. 任何人都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方便,更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接到火情报告和通知后,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及时

有效处置;如麻痹松懈、玩忽职守,视情节给予处理。

4. 火灾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合消防队员引导在场群众疏

散,要立即切断电源、气源,将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迅速搬离现场;并组织力量利用就近的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二、灭火、应急疏散的指挥

1. 协助学校保卫部门成立灭火、应急疏散指挥部。

2. 专业消防队伍进场前,协助指挥部作好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调度灭火人员和灭火设施、器材进行扑救;

(2)安排人员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及非灭火人员的疏散;

(3)抢救受困人员,转移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

(4)安排人员对火灾现场的警戒、保护;

(5)配合学院和公安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三、灭火、应急疏散的实施

1. 为保证灭火、应急疏散的顺利实施,协助学校指挥部成立材

料组、灭火组、疏散组、警戒组、抢救组、救护组等专业小组,并提供相关信息:

(1)发生火情的单位和建筑物的结构及布局情况,建筑物装修材料的性质;

(2)贵重物品、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情况;

(3)电、气阀门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4)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布局;

(5)疏散通道的方向及路线。

2. 火灾发生时,要迅速切断电源、气源;利用就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灭火;报警后引导消防车进场,并协助其灭火。

3. 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必要时可拆除或破损疏散通道上的阻塞物,引导非灭火人员安全、迅速、有序地撤离火灾现场。

4. 解救被困人员,抢救贵重物品,转移、保管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至安全地带。

四、火灾调查

1. 火灾扑救结束后,应对火灾情况开展调查,认真分析总结起

火原因,统计火灾受损情况,形成书面事故情况报告,以此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2. 火灾调查及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没有查清不

放过,事故责任不清,没有整改到位不放过。

3. 调查结束后,及时出具调查报告,按规定时限上报学校,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上一篇:关于印发本科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2021年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罚办法